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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剧!河南新野县交警骑摩托车逆行追截另一辆摩托车造成碰撞惨烈车祸!现场惨不忍睹啊!

    信息发布者:TIANYI
    2019-05-12 09:50:02   转载

    2019年5月10日晚上21:35分河南省新野县交警在新野县快速通道与省道335交汇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据现场群众反应:当晚值班交警骑摩托车逆行、追截另一辆摩托车时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其中一当事人当场昏迷,生死未卜。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当中!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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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野县事故现场


    追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交通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追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明文第五十一条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公安部2008年11月15日发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的规定之所以禁止交警在非紧急和危急情况下追截违章车辆,是因为驾车追截可能带来三种危险:


    一是被追击的车辆可能增加危险,虽然逃逸的车辆违章是有错误的,但如果因为逃跑而发生恶性事故,那就把潜在的安全隐患变成现实的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二是追截的警车也是危险的,虽然其执法是在维护公共安全,但正义和安全没有必然联系,谁也不能保证警车自己不出事故;


    三是沿途的其他车辆和群众的危险,无论是被追截的轿车还是追的警车,都可能因为紧张而出事,从而祸及他人。


    既然公安部明令禁止追截违章车辆,为什么有的交警就是有禁不止,喜欢追赶堵截违章逃逸的车辆?从思想上看,一些交警年轻气盛,不能容忍司机挑战自己的权威,总想立即制服违法者。同时他们本身也对交通安全存在侥幸心理,总以为不一定会出事。一些主管部门也执纪不严,即使出了事,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并不严格追究。


    河南新野县交警就此事件知法犯法,难逃其责!




    来源于  法制微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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